上海黄浦区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街道干部和居民住户组成评议小组,采取座谈访谈、明察暗访、发放问卷、接受投诉等多种方式对物业公司评头论足,说长道短,凡测评满意率低于50%的立即走人。去年以来有两家小区的物业公司因满意率不达标,丢失了“管家”地位。通过评议、监督,大大增强了物业管理部门的危机感、紧迫感和责任感,一小区内老房子屋面漏水严重,居民意见很大,物业公司专门为住户建立“屋漏病历卡”,投资500多万元挨家挨户进行维修,彻底根除了隐患。
让居民参与物业监督,自选“管家”,既体现了对住户主人地位的尊重,又能促进物业管理竞争和规范运作,不失为“妙”法。从道理上讲,住户是“上帝”,“管家”是服务者,通过优质服务合理收费求得生存,他们应该很好的为居民排忧解难。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,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着物业管理收费价格高,服务质量差,物业公司官商作风严重,对居民提出的合理要求敷衍塞责,甚至不加理睬。与住户常常发生矛盾、纠纷和磨擦。细作分析,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部门包办“婚姻”,乱点“鸳鸯谱”,“管家”是上级指定或派来的。居民没有评议权更无选择权,由于缺乏监督、缺乏竞争,这些“管家”自然没有忧患意识,缺少责任心,服务不到位也就不足为怪了。
随着国家货币分房政策的启动,城市物业管理正全面进入市场。用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眼光审视物业管理,居民与“管家”是一种消费与服务的关系,通过经济利益的驱动完成,彼此间有承诺或契约。他们之间理应自找对象,自由“恋爱”,自结“连理”,上级不该干预更不能强制。作为消费主体的居民,在对物业公司的选择上有权说“不”,有责任有权利对物业管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。有了监督机制才能促进和形成竞争,有了竞争才能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,居民才能真正享受到“上帝”的待遇。否则,掏了钱买来的都是令人不满意的“服务”,谁愿意做这个“冤大头”呢?